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之一。它要求法院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遵循平等、客观和中立的原则,以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并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刑罚制度。因此,本文将探讨为什么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的重要性。
绝对不定刑是指在刑事判决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刑期或处罚方式的情况;而绝对不定期刑则是在判决中只确定了犯罪行为,但没有确定具体刑罚期限或者刑罚种类,而是将其完全交由执行机关自行决定。这两种情况都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即惩罚应当与其所犯下的罪行相称。
在该案件中,新泽西州的一项法律规定,对于某些重罪犯,法院可以在判决时留下开放式的可能性,即在未来某个时间点重新评估其是否适合继续服刑。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了第八修正案的禁止残酷和不寻常惩罚条款,因为该条款要求任何刑罚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上限和下限。最终,法院裁定这项法律规定违宪。
在这个案件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审查了一项允许法官判处无期徒刑且无假释可能的法律。法院认为,尽管这是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反应,但它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此,法院认定该法律无效。
综上所述,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措施。它们不仅违反了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法中对公正审判权和人道主义待遇的规定,而且也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在任何文明社会的刑事司法体系中都应该坚决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