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爆发的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生产销售劣质狂犬病疫苗案件震惊全国。该事件不仅暴露了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存在的漏洞,也引发了公众对药品安全的广泛关注和担忧。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有效打击此类涉及公共健康与生命的重大犯罪行为,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将围绕长生疫苗案的刑事法律责任展开分析,探讨刑法在保障药品安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在长生疫苗案中,如果经鉴定确认涉案产品属于假药范畴,那么依据上述规定,长生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假药”并不局限于完全无疗效或假冒的产品,还包括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物。因此,即使某种药品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是质量不达标,也可能被认定为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涉案疫苗被认定仅为劣质而非假药,则长生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指控。这一罪名要求证明劣质药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通常需要通过医学鉴定等手段确定因果关系。
除了直接的生产、销售环节外,若发现长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疫苗生产、销售等活动,还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案例一:某制药企业生产、销售伪劣药品案 一家制药企业在明知其生产的药品成分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生产和销售这些药品,导致多名患者因服用无效药品而病情恶化和延误治疗时机。最终,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提起公诉,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某医疗机构违规采购、使用过期疫苗案 某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疫苗时,未能严格把关,导致使用了过期的疫苗,给接种者带来了安全隐患。虽然医疗机构本身并未参与制造或销售劣质疫苗,但其行为同样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该机构及相关负责人也因此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综上所述,长生疫苗案揭示了我国在药品安全管理上仍需加强之处。面对这类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坚持依法从严的原则,强化执法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提高刑罚的威慑力,以期达到预防和减少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目的。此外,还要加强对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维护我国的药品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