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鹦鹉案是一起涉及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热点案件,该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有关人工繁育动物是否属于刑法保护对象的讨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涉案的两只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和非洲灰鹦鹉,它们都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的保护物种。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6年5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即所谓的“深圳鹦鹉案”。被告人王某因非法购买并饲养两只受保护的鹦鹉而被起诉。其中一只为CITES附录I中的太阳锥尾鹦鹉,另一只为CITES附录II中的非洲灰鹦鹉。
案件的争议在于这两只鹦鹉虽然都是CITES附录中列明的保护物种,但它们都是在人工繁殖的环境下获得的,而非直接从野外捕捉而来。因此,辩护律师主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应区别对待,因为它们并不直接影响野生种群的数量和生存状况。然而,公诉机关认为,无论是野生还是人工驯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最终,法院认定,无论这些动物是否来自野外,只要它们被列入CITES附录,就应当视为法律所规定的保护对象。因此,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类似案件中,如著名的“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案”,同样涉及到对受保护动物的保护问题。在该案中,老太太因使用仿真枪打气球而误伤了八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隼,后被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这些红隼是在人工养殖环境下获得,但它们的合法性与本案的鹦鹉一样,并未得到司法认可。
深圳鹦鹉案凸显了野生动物保护和个体权益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所有被纳入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不论其来源如何,均应予以严格的保护。这一立场体现了我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决心。同时,这也提醒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无意间触犯法律,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和规范,确保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