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态系统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生存和福祉的根本保障。然而,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类活动的扩展,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气候变化、栖息地丧失、过度开发、污染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全球生态系统的平衡。面对这些挑战,单靠个别国家的努力远远不够,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全球协作,携手共护地球家园。
本文将结合相关的国际法律框架与典型案例,探讨全球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协作努力及其法律保障。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球协作始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上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该公约确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三大目标:
截至2023年,已有196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使其成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
2010年,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Nagoya Protocol)。该议定书为各国提供了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各国对其生物资源的主权,并通过公平分享惠益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例如,2017年,印度与一家外国制药公司达成协议,根据名古屋议定书,印度获得了该公司开发的基于印度传统知识的新药的部分收益,这不仅保护了印度的生物资源,也促进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于1973年签署,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威胁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CITES通过将濒危物种列入附录,限制或禁止其国际贸易。
中国的大熊猫曾一度濒临灭绝,通过CITES的国际合作机制,中国与多个国家合作,共同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通过禁止大熊猫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和繁殖计划,大熊猫的生存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功案例。
《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虽然主要针对气候变化,但其目标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密切相关。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巴黎协定》的实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欧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2020年发布了《欧盟203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旨在恢复欧洲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濒危物种,并加强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的协同治理。
Natura 2000是欧盟保护重要栖息地和物种的网络,涵盖了欧洲近18%的陆地和6%的海洋。通过这一网络,欧盟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实现了紧密合作,保护了大量濒危物种和重要生态系统。
非洲大陆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但也面临着严峻的保护挑战。通过建立跨国保护区,非洲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实现了有效合作。例如,卡万戈-赞比西跨境保护区(Kavango-Zambezi Transfrontier Conservation Area, KAZA)覆盖了安哥拉、博茨瓦纳、纳米比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五国的部分地区,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国保护区,旨在保护大象、狮子等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