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工具、信息等便利条件,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这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并对应有具体的处罚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三)引诱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容留他人卖淫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甲某在一家夜总会工作,利用工作便利,多次向客人介绍女性提供性服务,从中抽取佣金。甲某的行为构成了介绍卖淫罪,根据刑法规定,甲某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例二:乙某开设了一家按摩店,并利用该店作为场所,提供给卖淫人员使用,从中收取费用。乙某的行为构成了容留卖淫罪,如果被查明有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的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乙某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刑法中对性交易相关犯罪的明确规定,旨在打击和预防性交易行为,保护社会风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刑法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以期通过刑罚手段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