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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司法认定探析

zhao(作)   刑法种类  2024-12-28 01:19:48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司法认定探析与刑罚适用中的关键问题解析》

引言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日益增多。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该罪名的设立填补了对于帮助网络犯罪行为的处罚空白,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如何合理适用刑罚,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对帮信罪的司法认定和刑罚适用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探析。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法律条文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条文的核心要素包括:

  1. 主观明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确知,只要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推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可。
  2.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具体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3. 情节严重: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二、司法认定中的关键问题

  1. “主观明知”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是一个难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案例:在“张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张三为某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尽管张三辩称其不知道该平台从事赌博活动,但根据《解释》第11条第3项,张三的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且其在接到监管部门告知后仍未停止服务,法院最终认定张三具有“主观明知”。

  1. “客观行为”的认定

帮信罪的客观行为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在认定这些行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行为的性质:必须是技术支持或帮助行为,而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
  • 行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案例:在“李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李四为某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法院认定李四的行为属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信罪。

  1. “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提供资金账户、资金支付结算账户、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帮助金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 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在“王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王五为多个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金额达三十万元,法院认定王五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三、刑罚适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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