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日益增多。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该罪名的设立填补了对于帮助网络犯罪行为的处罚空白,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如何合理适用刑罚,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对帮信罪的司法认定和刑罚适用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探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条文的核心要素包括: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是一个难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
案例:在“张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张三为某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尽管张三辩称其不知道该平台从事赌博活动,但根据《解释》第11条第3项,张三的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且其在接到监管部门告知后仍未停止服务,法院最终认定张三具有“主观明知”。
帮信罪的客观行为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在认定这些行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案例:在“李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李四为某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法院认定李四的行为属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信罪。
根据《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例:在“王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王五为多个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金额达三十万元,法院认定王五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